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多方利益主体,这些主体的利益保障、平衡贯穿管理人整个工作过程。近年来,随着“名股实债”这种特殊的融资模式的不断出现,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尤其是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名股实债”问题如何处理,如何认定,往往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到出资人权益调整。本文就破产程序中如何解决遇到的“名股实债”问题进行分析。
一、何为“名股实债”
“名股实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实践操作中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常见的操作模式主要表现为:投资人通过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股权,约定投资期限,并获取固定收益,到期后退出。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经营产生的风险。
二、司法实践对“名股实债”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名股实债”中“股”和“债”的认定,实际上是对其中的真实法律关系的判断,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属于借款。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是否获取固定收益、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公司股东的收益高低取决于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好坏,并没有固定收益。而在“名股实债”中,投资人往往是要获取固定的收益,而且不受公司经营风险影响。
是否获取固定收益、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一般会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增资协议》里面进行明确约定,如果约定了固定收益,投资人获取的收益并不受公司经营好坏的影响,那么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二) 是否有明确的退出期限
一般情况下,投资人退出投资的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司解散清算、破产,而这几种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因此,在对投资人的退出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债权。
(三) 是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后,交易双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成为公司股东,有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
(四) 是否有证明债权债务的其他证据
有些情况下,投资人为了保障自己权利,往往还会和交易对手另外签订借款协议,转账过程中将交易款项备注为借款。如果有这些证据,在发生诉讼过程中,法院很可能会认定为债权。
三、管理人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名股实债”如何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要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管理人始终把广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的基本的工作原则。因此,管理人对破产程序中的“名股实债”问题的认定,不能简单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作出判断,而是应该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审查的出发点,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下面,笔者提出以下两点意见,供读者参考。
(一)对于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将其认定为股权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司的债权人亦是第三人,这些债权人往往是基于公司的股权架构等多种因素的信赖,才提供的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人的投资认定为股权,才能充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认定
对于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公司,公司以自身名义与其签订了《增资协议》或者《入股协议》等类似协议,约定了投资期限和固定收益,公司实际使用了该资金,但是未实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一般可认定为债权。
对于投资人以受让股权方式投入资金,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约定在转让股东到期不能回购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按照司法实践,可能属于债的范畴,但这个债应属于股东个人的债,管理人不能将其确认为公司的债权。如果转嫁到公司,就会增加负债金额,进而削减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以上是作者根据查询的案例及网络上其他作者的观点,进行分析后,提出的个人见解。因办案经验、写作时间有限,文章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希望读者能够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