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anwen / 来源: 2018-04-16 点击量:119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在出行领域内的产物,有着经济、便捷、方便大众出行的特点。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由于网约车和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在保险费率、风险系数、使用程度等方面区别很大,沿用传统的保险行业规定和相应法律,已无法满足当前的保险需求。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发生多起针对网约车保险事故的案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商业车险拒绝赔付。如何发挥保险社会保障功能,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亟待保险行业解决的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网约车保险承保模式作探索性研究。
一、网约车的界定及其保险事故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解析
(一)网约车的界定
网约车是指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定向预约使用车辆,由平台公司就近指派车辆为乘客提供点对点运输服务。2016年7月份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则将网约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这明确将网约车定位为出租汽车,将其均纳入出租汽车监管框架中。
网约车彻底颠覆了巡游出租车的运行习惯,它基于信息技术的运用,采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模式,以精准、优质的服务冲击传统的客运模式。网约车平台盘活了闲散社会车辆。在交通的高峰期,公共交通则无法适应早晚高峰人们的用车需求时,借助网约车平台,大量平时闲置的私家车转换为营运车辆,通过点对点预约服务来有效弥补高峰时段出租车供给不足的缺陷,大大丰富了公众的出行方式,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
(二)最高人们法院公报案例解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刊发了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约车保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指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基本案情为:私家车主钱云(化名),当时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区,在车辆右转时撞上了骑电动车沿着江宁区清水亭东路行驶的程莉(化名),事故造成程莉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设备,事发现场无法还原,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钱云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钱云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在得知钱云当时是在跑网约车拉活后,出具了书面拒赔通知书。随后,程莉将钱云及保险公司诉至江宁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万元。
江宁法院判决的理由为:一是首先认定钱云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是在保险赔付方面,钱云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通过对钱云行车路线和上下班位置的分析,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跟钱云的载客营运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江宁法院判决认为:由于钱云开网约车接活属于营运行为,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得了法院支持。程莉损失共计27.9万余元,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剩余的15.9万元则要钱云自掏腰包。
针对此案,江宁区法院还特地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并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
二、我国网约车现行的保险模式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一倍。而2016年11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没有对网约车保险承保费率予以区分,没有考虑到网约车的兼职性及特殊性,而是采用了一刀切的模式,均要求使用营运性客车保险费率。
(一)采用营运车辆保险模式
《通知》明确规定了网约车需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将车辆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此外,《通知》第3条规定网约车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这就明确规定了网约车适用营运性客车的保险费率。
笔者认为,《通知》主张采取营运车辆保险模式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二是近年来,部分网约车车主以非营运车辆的身份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商业险则是拒绝赔付,不利于保障交通参与各方的利益;若按照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按照条款规定进行理赔,能够更好的保障平台公司、乘客及司机的利益。
(二)采用非营运车辆保险模式
目前,保险行业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没有数据互通通道,这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车辆时,无法确认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变更,是否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在投保同样险种且车辆价格相当的情况下,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比家用车贵1倍左右。部分网约车主为了减少保险费支出,隐瞒注册为网约车的事实,以私家车来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司机往往会跟乘客协商,让乘客以朋友或者家属的身份出现,以私家车的名义找保险公司索赔。然而网约车以私家车来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了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全国各大保险公司均有根据上述规定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网约车事故的案例,并且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相似案例予以支持。
三、网约车保险承保模式探析
当前网约车出现事故后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主要集中在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以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拒绝赔付。对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主,需要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增补保险费。但是,多数网约车司机只在空闲时接单,其实质上更像一种兼职。由于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后接单时处于营运状态,自用时处于非营运状态,如果直接认定其为营运性车辆,则大幅增加了车主的保险费支出,有损于车主的利益,所以如何设计出一种更加科学的网约车保险承保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网约车发展现状及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构建。
(1)打通网约车平台与保险行业协会平台的数据通道
通过“大数据”互通,让保险行业协会能够共享到网约车平台注册车辆信息,让网约车司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识别该车辆性质,堵塞个别网约车以私家车来投保的漏洞。此外,网约车平台在对接入其平台的车辆新旧、价格以及司机驾龄等方面严格审核基础上,还应该要求该车辆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双重监督,能有效堵塞网约车按照私家车购买保险的漏洞,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对网约车拒赔的风险。
(2)引用车联网技术,推广使用UBI承保模式
车联网,是指在汽车上装载数据记录设备,定期将汽车行驶信息上传到网络分析平台。在保险领域,车联网应用的基础是UBI,即基于驾驶人的行为,车载自动诊断系统(0BD)定期将车辆行驶里程、急刹车、急转弯等与保险费率相关的信息发送到保险行业网络平台,由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分析为每辆车单独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将UBI车险承保模式运用到网约车保险市场,对网约车运营的时间、出险系数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自动识别,对每个车辆实行差异化的保险费率,这样对车主和保险公司而言更加公平、合理。当前,UBI车险模式推广的困局就是OBD盒安装费用及大数据分析网络平台维护成本。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网约车的基础就是基于对网约车车辆信息的分析与掌控,如果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收集网约车车辆运营信息时,将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收集起来,交由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大数据分析,为每辆网约车差异化制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率,无疑会大大降低网约车保险费用,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实现车主与保险公司互利双赢的局面。此外,《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与网约车平台紧密结合,将OBD盒子与《暂行办法》要求的定位、应急报警装置合并,并将数据共享,为网约车司机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承保模式。
(3)利用UBI保险承保模式,设定科学的保险费率
我国保险市场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已经有两年有余,各个保险公司对车险承保费率的制定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在网约车保险承保费率的设计上,保险行业可以考虑引用UBI保险模式,通过对网约车的车辆行驶数据监控,特别针对车辆行驶里程、车辆处于营运状态的时长、行驶中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驾驶习惯出现频率等与保险费率息息相关的因素,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设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最大限度的让利于网约车司机。
总之,网约车作为当代分享经济盛行下的产物,其存在与发展遵循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一定的合理性,将其全部认定为营运性车辆予以承保,大大加重了其保险费用负担,更背离了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不利于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创新发展。面对当前的网约车保险困境,保险行业应该主动创新求变,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网约车保险承保模式,确保网约车安全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