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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违法行为系列之发行人违法行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二(一)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2-07-27     点击量:14

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频发,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发行人通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行为类型:

一、欺诈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条、第九条与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发行禁止欺诈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依法注册,不得欺诈发行。

二、虚假陈述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发行人作为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首先自身应保证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次,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也有义务审核与确认证券发行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挪用债券募集资金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债券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如拟变更用途,应依法定或募集说明书约的程序变更,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否则,发行人涉及擅自挪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在债券发行业务中属于比较核心以及受到监管部门与投资人极大关注的问题。因为债券作为一种融资的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借贷资金都有专门的用途,比如用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用于具体的项目,要通过在监管银行设立的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收支管理。有的发行人会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归集到一般账户后再进行划转使用,募集资金一旦到资金池中就无法具体区分了,存在挪用债券募集资金的问题。

四、逾期兑付债券本息

债券注册发行时发行文件均有明确的债券期限、付息方式等发行要素,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应严格按期支付债券本息,不得出现逾期情形,否则,将构成实质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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