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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律师事务所的风险──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一(四)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2-07-26     点击量:14

近年来,随着资管新规下刚兑打破,企业债务违约潮愈演愈烈,债券暴雷事件逐年俱增,华晨集团、紫光集团及永城煤电信用债相继违约,引发信用债市场的大地震。而在五洋建设债务违约后,包括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均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债券违约事件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从事债券发行法律服务业务中的风险,注重加强执业风险防范,避免因违规而遭受处罚等各类风险。

一、自律处分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债券发行法律服务业务中未进行深入调查以及必要核查、未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和职业规范开展工作等违反债券规则指引相关规定的,将会受到自律管理机构的自律处分。具体的自律处分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以及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取消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一旦受到自律处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债券发行法律服务业务将产生较大影响。

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及《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31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债券发行法律服务业务中违反律师执业准则,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履行勤勉义务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债券发行法律服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或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等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处以罚款、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时,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四、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债券发行法律服务业务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将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刑事犯罪,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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