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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一(三)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2-07-22     点击量:12

审计制度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长期以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频发,针对违约发行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处罚力度越来越大,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及深度也在逐渐加强,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对此予以重视,防范从事债券发行审计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一、自律处分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第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债券发行审计业务中未进行深入调查以及必要核查、未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和职业规范开展工作等违反债券规则指引相关规定的,将会受到自律管理机构的自律处分。具体的自律处分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以及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取消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31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债券发行审计业务中违反执业准则,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履行勤勉义务的,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债券发行审计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或未勤勉尽责、所制作或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等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处以罚款、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时,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四、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债券发行审计业务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将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刑事犯罪,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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