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anwen / 来源: 2018-06-05 点击量:125
近两年来网络名词“地域黑”频繁出现在新闻当中,“黑”在网络中的某些语境下包含有讽刺、鄙视、甚至侮辱的意思,例如聊天中提及的“不要黑我”意思就是不要讽刺我或者不要骂我。而“地域黑”实质为地域歧视或极端地域歧视,例如行为人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社区等网络媒体公开发布辱骂某地区民众的行为,大众所熟知的就是网络上曾发生过多次公开侮辱河南人的新闻事件。2018年5月份网络媒体上又发生了两起网民公然辱骂河南人的新闻事件,更是引发热议。此文的目的暂不对行为人在网络上公然辱骂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或谴责,笔者拟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对行为人在网络上公然辱骂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如有疏漏之处,欢迎不吝赐教。
一、网络“地域黑”河南人新闻事件回顾
(一)冉某在抖音视频中借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空姐案件辱骂河南人事件
2018年5月25日,澎湃新闻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了四川男子冉某借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空姐事件在“抖音”公开发布视频辱骂河南人一事。视频中有一白衣男子坐在车内说:“空姐这件事情传得非常火,这件事证明河南人没有一个好东西。从古到今,河南人都没有一个好东西,从来都没有!”。后河南警方通报称,该网民录制视频公然辱骂河南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快速传播,引发了大量网民关注,挑起了网上地域攻击,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公安机关遂立即开展调查。公安机关查明该网民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之后,立即协调福建警方依法查处。5月24日,在福州市将违法嫌疑人冉某成功控制。经询问,冉某对其在网上散布侮辱性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已意识到自身错误言行造成的严重危害。鉴于冉某单独抚养其未成年女儿,当地公安机关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对其训诫,责令其消除影响,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冉某对公安机关基于人道主义处罚结果表示感激。
(二)男子持仿真枪公开辱骂河南人事件
2018年5月20日前后,腾讯、搜狐、大河报等多家媒体报道:5月17晚,一名男子持枪叫嚣辱骂河南人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蔓延。事发后,安徽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于次日将被拍摄者与拍摄者锁定。两名违法嫌疑人于5月18日中午12时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报道称该枪为仿真抢,不能击发,但两人因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分别处以治安拘留7日和5日的处罚。
(三)2016年胡姓主持人因微博长期辱骂河南人而被郑州市民起诉侵权事件
追溯到2016年曾有一胡姓主持人公然在新浪微博公开长期辱骂河南人,引发国内热议。郑州一市民井长水先生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该胡姓主持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将新浪微博运营商列为共同被告。该郑州市民要求被告删除并停止发表相关侮辱河南人名誉的言论;在国家及河南省的主流媒体上公开向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笔者了解到金水区法院已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胡姓主持人未到庭参与诉讼,新浪微博运营商派员出庭参加了案件审理。
除上述影响较为广泛的网络辱骂事件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开侮辱河南人的新闻事件,在此不再一一列举。笔者简要举例的目的不是再次激起河南民众的愤怒情绪,而是进行法律上的探析,从法律角度提醒如何应对网络公开辱骂事件,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地域黑”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网络“地域黑”新闻事件中可以看出,对于公开进行地域性歧视侮辱的行为,最开始引起网民自发性谴责,到后来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再到后来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并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罚,对网络“地域黑”行为人的法律追责,表明了广大公民对该等事件愈发理性对待,国家司法机关对于网络非法行为也越来越重视并加大处罚力度,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笔者对网络“地域黑”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梳理。
(一)民事法律责任层面——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上文提到的郑州市民井长水先生起诉被告胡姓主持人及新浪微博运营商要求删除并停止发表相关侮辱河南人名誉的言论,要求被告在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诉讼请求便以此为据。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井长水先生诉求中还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
行为人在网络上公开辱骂河南人,虽未明确具体哪位个人,但是河南人作为一个具备内涵外延的名词,是具有一定地域特征和范围的人群范畴。笔者此时重点不在于过分纠结划分河南人的标准是户籍、祖籍、经常居住地抑或公民个人的内心认知感受,单说胡姓主持人在网络上整体辱骂河南人,井长水先生作为河南人的一员,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当然有理由依法起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假设有多个河南人以其公民个人名义提起诉讼,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法院可能会以此将这些案件作为共同诉讼。而假如法院一但判决辱骂河南人的被告败诉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话,如判决结果只是责令被告针对河南人整体统一登报赔礼道歉,那么被告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看似容易。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则根据该条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这样的判决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后果:即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每位原告1元钱精神损害赔偿金,那么众多的河南人都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害主体,可能都具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个案虽小,整体可能就是天文数字了。因而,笔者敬告那些以后欲实施网络“地域黑”的行为人,三思后行。请勿当然认为仅承担民事责任,道个歉或赔点钱不算什么了不起的负担,要知道无论哪个个体都难以承受上亿受害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共同的权利主张。
(二)行政法律责任层面——治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虽然本条并未直接载明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但是第四项规定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笔者据此认为其中应当包括“公开侮辱他人”。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可构成寻衅滋事刑事犯罪,说明公然辱骂行为应当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的一种。而且寻衅滋事指的就是行为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进而实施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像本文第一部分列举的网络上公开辱骂河南人的行为人便属于此种情况,即无事生非、哗众取宠、博人眼球、寻求刺激。
(三)刑事法律责任层面——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修改,增加了多次实施加重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据此规定,辱骂他人如果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即对原本公众有序生活状态的扰乱。而侮辱罪中也包括公然辱骂他人,但侮辱罪强调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主要是针对具体个人而言的。
关于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目的与特征,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罪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因而寻衅滋事就是出于心理上追求刺激等某种非正常的满足感,而实施具体的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而关于情节恶劣的程度,在《寻衅滋事罪解释》第三条中予以规定,例如:多次辱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持凶器、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六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强调的就是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寻衅滋事罪的情形。并且,《网络诽谤解释》第十条详细规定了“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另外《网络诽谤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例如上文提到的“持枪辱骂河南人事件”,如果骂人者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那么拍摄者或发布者则可能构成共犯。该骂人者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应受治安行政处罚,而拍摄者及发布者亦难逃制裁,所以二人均被行政拘留。
三、运用法律手段追究网络“地域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目前倡导的依法治国背景下,对于在网络上公然辱骂河南人或者其他地域民众的行为人,将面临的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在法律层面,网络“地域黑”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例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而如果其影响恶劣,妨害了社会秩序,则可能被公安机关施以治安行政处罚,例如训诫、罚款甚至是治安拘留;如果其行为严重程度上升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层面,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寻衅滋事罪,此时将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管制、拘役甚至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虽然近些年来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人民群众参与的自媒体迅速提升,网络媒体看似虚拟、自由,但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遵守道德与法律,因此网络媒体绝非法外之地。笔者真诚呼吁诸位善意公民,遇到此类不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人,不要冲动与其对骂,以免自己的道德水准无意被其拉低或者反而使此类行为人得到因价值观扭曲所带来的非正常满足感、刺激感。我们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反击,这样才更加有理、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