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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建议系列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三(三)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2-08-16     点击量:175

针对证券市场“看门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本所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二、妥善保存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三、审计报告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当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核查、验证,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中结合上述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形,规范执业行为,避免因发行人债券违约而可能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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