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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承销机构的风险——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一(二)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2-07-20     点击量:194

随着债券市场雷点频发、违约事件不断增多,在发行人无力偿债的背景下,投资者的目光逐渐转向债券承销机构,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承销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2020年12月,杭州中院就“五洋债券虚假陈述一案”发布一审判决,要求承销商德邦证券与发行人承担7.4亿元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近年来,司法、监管持续加大对债券市场的管控力度,债券业务的承销机构需要高度重视债券承销尽职履职不到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自律处分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第八条规定,承销机构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中未进行深入调查以及必要核查、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相关规定的,将会受到相关自律处分。具体的自律处分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以及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取消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29条的规定,承销机构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中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等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承销机构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未勤勉尽责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证券法》等规定的,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时,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四、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销机构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将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刑事犯罪,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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