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方式,近几年来,越来越受到发行人的重视。很多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不断通过资产注入、收购、整合等方式获得或提高信用评级,以此来打通债券融资渠道。债券注册发行成功后,将对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公司信用与知名度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但发行人要“爱惜自己的羽毛”,按期支付债券本息,避免出现逾期兑付债券本息情形。否则,将给发行人带来多方面、一系列的风险。
一、发行人债券违约面临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1、信用评级被下调风险
信用评级按照类型分为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专项评级,均按照具体的等级分为“三六九等”,用三个英文字母ABC表示九个等级:AAA、AA、A、BBB、BB、B、CCC、CC、C,除了AAA级和CCC级以下(不含CCC级)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以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信用质量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如发生债券违约,信用评级机构会将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下调,再想提高信用评级会很难。如某发行人,在债券违约之前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在其违约后第二天,信用评级机构火速将其主体信用评级由AAA下调至BB,并列入降级观察名单,后又被下调为B。
2、影响所在地区其他发行人、同行业以及政府信用
一个发行人发生债券违约,还将会影响该发行人所在地区(省级范围内)、同行业的其他发行人以及政府信用,且修复信用的成本很高。
(二)为再次发行债券造成障碍
发生债券违约的发行人会受到债券监管部门、投资人以及整个债券市场在较长时间内的“特别关注”,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融资方式也会受到直接的影响,导致发行人后续融资渠道受限,资金链愈发紧张。破镜难重圆,多年的积累将毁于一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有些债券违约行为被相关规定明确为禁止发行的情形或属于负面清单,主要是债券延迟支付本息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在企业债与公司债注册中,都会涉及到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如果存在挪用债券募集资金的问题,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发行的情形。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属于负面清单,要求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三)破产风险
债券发行金额通常较大,而且一旦一个债券违约,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债券与金融机构贷款提到到期,最终可能导致发行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发行人破产。
二、发行人债券违约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自律处分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行人发行债券受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一旦发生债券违约、违法行为的,相关自律组织有权采取自律管理与自律处分等措施,包括对从业人员以及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与纪律处分。其中,对会员单位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一旦受到纪律处分,对发行人的债券发行、融资、信用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发生债券违约行为的,投资者有权追究发行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四)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欺诈发行证券以及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还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刑事犯罪,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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