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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投资者维权系列之典型案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四(二)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2-08-10     点击量:51

一、五洋建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

(一)案情简介

487名债券投资者购买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发行的公司债券“15五洋债”与/或“15五洋02”,因五洋建设存在债券欺诈发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原告购买的案涉债券受到投资损失,遂起诉请求五洋建设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上述债券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及执行情况

2020年9月4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浙0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对五洋建设享有总计246870287.25元债权;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总计494303965.14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246870287.25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总计494303965.14元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246870287.25元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评级机构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总计494303965.14元债务本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246870287.25元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10000元,律师事务所在5%范围内连带负担,评级机构在10%范围内连带负担,后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3月25日,杭州中院公布“五洋债”案7.03亿元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其中五洋建设实控人履行15万元,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履行5.755亿元,会计师事务所履行1亿元,评级机构履行644.54万元,律师事务所履行3594万元。

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二、“11超日债”公司债违约案例

2010年11月,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五年的“11超日债”。此后公司经营不善,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11超日债”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2014年4月3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根据重整计划,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

三、某煤控股债券违约案例

(一)某煤控股债券违约简介

2020年11月10日,某煤控股发布公告称,2020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随后,某煤控股发行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也先后公告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

此后,某煤控股多期违约债券陆续发布公告召开持有人会议,并通过关于同意发行人先行兑付50%本金,剩余本金展期,展期期限与债券原期限一致,展期期间利率保持不变,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并豁免本期债券违约的类似议案。

(二)某煤控股债券违约中存在的问题

1、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公司独立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也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占用其资产的情况。

2、某煤控股大量货币资金被划转至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信息对投资人的风险判断有重要影响,但某煤控股未在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

3、相关发行文件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受限资产和违约记录信息不准确。

4、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三)相关中介机构责任

交易商协会对某煤控股债券违约涉及的2家发行人、1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评级机构以及7家金融机构进行自律调查,并作出自律处分。

2021年7月27日,某煤控股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称,对某煤控股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某煤控股存在虚假披露货币资金、部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受限货币资金的陈述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某煤控股还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某煤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至55万元不等的罚款。

四、华晨集团债券违约案例

2020年10月23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到期,但未如期兑付,此后存量债券触发违约。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华晨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66号),查明华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三是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四是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五是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8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一家私募基金已于近期将华晨债券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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