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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违法行为系列之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二(四)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2-08-02     点击量:53

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频发,作为证券市场“看门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通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行为类型:

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新《证券法》实施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均须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否则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二、未妥善保存相关信息和资料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三、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四、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或者未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债券业务简介:本所有丰富的债券融资法律服务经验,已助力多家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成功融资上千亿元,债券类型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债权融资计划、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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