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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之辨析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18-11-13     点击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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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国强

单位: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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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与票据时效


1、时效


民商法上的时效有三种: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第一种是经过一定时期,就可以取得某物权;消灭时效丧失的则是实体权;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前两种时效事关形成权,后一种时效事关请求权。民法总则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时效则属于消灭时效。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主体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间。民事权利主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未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如权利人未行使诉讼权利,则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存在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3、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该权利即归消灭,该一定期间,就是消灭时效的期间。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行使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其他票据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则票据权利消灭。


法律规定票据时效的原因在于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票据的作用主要靠流通,为加强票据的流通性,对票据权利的保护较一般债权要强。票据债务人的负担较一般债务人重,而且一张票据中往往有多个债务人,票据法规定了较短的票据时效,要求持票人尽快行使其权利,保护现时的商业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从中不难引申出票据时效仍然可以基于一定的事由而发生中断和延长。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该期间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的一种制约,债权人应当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我国《担保法》第25条、26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担保法》上的保证期间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二是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时,适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2、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法律事实,如果债权人在该期间没有行使权利,均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两者的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将保证责任严格限定在一个固定的期间内。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应当认定为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完结,此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者之间实现对接。



三、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可见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主要原因在于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保证人通常所承担的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本身并不享有对待给付的待遇。因此,法律才专门另设一种特殊的制度对保证责任加以限制,保证期间侧重于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


2、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而诉讼时效则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于票据时效可以发生中断和延长,所以票据时效不属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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