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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建议系列之对发行人的建议──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风险系列之三(一)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2-08-03     点击量:184

发债不易,且发且珍惜。针对发行人,本所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依法依规注册发行债券,禁止欺诈发行

建议发行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等规定注册、发行债券,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二、禁止虚假陈述,依法信息披露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行为既是依法履职行为,也是避免因发行人债券违约而可能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

三、禁止挪用募集资金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不设立资金池,不将债券募集资金从专用账户中转入资金池。

四、避免逾期兑付债券本息

建议发行人加强公司信用与融资管理,维护好公司信用资质,科学、合理安排运营资金,加强融资管理,避免出现债务违约,尤其是避免债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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