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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0-04-09     点击量:196

2015年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主业的基础资产范围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扩大至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相比,非金融机构业务形态较为复杂,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多样,导致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类型和法律特点更为复杂。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中基础资产大致包括了债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受托资产。笔者针对非金融机构债权类不良资产收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进行简要分析,希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业务中引起重视,防范法律风险。

一、非金融机构债权类不良资产存在的法律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以《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作为法律基础的。在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非金融机构作为债权让与人。在该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三层法律关系,一是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此为基础债权关系;二是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此为债权转让合同;三是债权受让人基于转让合同,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在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业务中,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基础债权不真实或不存在。导致基础债权不真实或不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发生,或者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2、基础债权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基础债权的效力瑕疵主要表现为合同不成立、无效、可撤销、被解除或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3、基础债权存在履约瑕疵。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合同义务,债权让与人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4、基础债权可被抵销。基础债权转让前,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债务人可能会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债的抵销权。

5、基础债权被多次转让,债权让与人丧失债权。因债权转让缺乏公示效力,发生债权多次转让,债权让与人可能丧失债权处分权。

6、存在债权禁止转让的情形。《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合同效力风险的法律后果

前述几种情形都有可能导致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合同的效力风险,即不良债权收购合同被认定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等,其中较为严重的是收购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不良债权收购业务中,基础债权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基础债权合同无效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产生影响,应视具体情况判断。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本身没有一个独立的交付形态或表征,债权转让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基础债权合同有效。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3112号民事判决即持此观点。该判决认为,“债权让与系以债权为标的,通过法律行为在不同主体之间移转。故债权让与的前提便是原因债权的合法有效,否则债权转让的处分行为无效,即不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有的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该债权转让合同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关键看债权是否具备法律规定可转让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第一种观点,如基础债权合同被认定无效,则债权让与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亦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存在如下法律后果:(1)在债权转让合同层面,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让与人享有主张返还债权转让价款的权利,受让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债权请求权。(2)在基础债权合同层面,基础债权合同自始无效,债权让与人(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主张返还财产或请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3)若债权存在担保的情形,基于担保合同从属性,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基础债权合同的效力与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因果关系。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人订立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在此情况下,有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如果转让标的即债权不存在或不真实,债权受让人无法通过债权收购行为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让与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债权转让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债权受让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返还已付债权转让价款。(3)如果存在担保人为转让合同的履行向债权受让人提供担保,基于担保合同从属性,转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担保合同亦合法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种观点更有利于对债权受让人的利益保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三、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1、强化不良债权收购前期的尽职调查

在非金融机构实务中,首先对基础债权合同及债权凭证的法律审查,尤其是对基础债权合同的效力状态、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对基础债权是否多次转让、是否存在债的抵销情形、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情形等进行审查,确信基础债权具备可转让性,排除基础债权合同及债权凭证的瑕疵风险。其次,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务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应重点对基础债权资金交付凭证、债务人企业会计报表、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进行审核,加强基础债权的真实性审查,确信债权让与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尽可能排除基础债权瑕疵,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要求债权让与人、债务人应如实陈述合同履行状况,共同对负债金额予以确认。

2、强化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审查

在不良债权合同中,应约定债权让与人对基础债权合同的效力状态、履行情况、债的真实性、是否多次转让、是否存在债的抵销情形、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情形、是否存在放弃抗辩权等作出相应承诺与保证,确信基础债权具备可转让性,排除基础债权合同及债权凭证的瑕疵风险,并对债权让与人违反承诺与保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约定。

3、强化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履约管理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从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来看,一般认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相关合同中,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放弃了基础债权不真实的抗辩并向受让人作出了承诺与保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4、强化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担保责任

不良债权转让的担保方应向债权受让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合同应注意担保范围和担保主债权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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