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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最高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程序——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嫌疑人谈起

作者:qianwen     /     来源:    2024-04-26     点击量:63

根据新闻报道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一名13岁中学生被抛尸于蔬菜大棚中,被发现时,死者脸部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学,案发地距离其中一名同学的家,仅有约100米。据警方透露,经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因为埋尸的坑池深56厘米,在犯罪前一天已经进行预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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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此前报道披露,三名犯罪嫌疑人皆为13周岁。2024年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2024年4月8日上午,检察机关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通报还指出,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为何追究这三名嫌疑人还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罪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须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否则,即使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检察机关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人民法院的审判,更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在一定条件下针对某些犯罪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途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该规定是附条件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其意义在于适度回应社会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违法事件的担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因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而异。有些国家如加拿大、美国等,其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低。然而,我国在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整时,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历经多次刑法修订才作出这一重要改变。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却不降反升,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具有反复性等严峻问题。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增加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虽然并未非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已为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惩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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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程序,乃刑事法律之特殊篇章,其启动条件严苛,非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可。目前,此程序仅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但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需追诉的;二是那些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残,情节恶劣的。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制度独具匠心。然而,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其核准追诉的具体程序尚属空白。无论是201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2019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未明确针对此类犯罪的程序设计。期待相关部门能尽快填补这一法律空白,让公众明了程序,同时增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震慑。

常言有道:“法律乃人情之常。”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紧密关系。这里的“人情”并非指个人的私情私利,而是指基于人性、人类社会共同认可的道德情感。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制定与执行自然不能脱离这种普遍的道德情感。因为法律若悖逆了人情,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和意义。在邯郸发生的初中生被害案,其恶性程度之深、手段之残忍,已远远超出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常规认知。这起案件不仅突破了人性的底线,更让我们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产生了深刻的反思。此案性质恶劣,手段令人发指,而且涉案者竟然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的案件自然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担忧。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一直定格在十四周岁。这一规定在普通人的印象中根深蒂固,导致大家普遍认为未成年犯罪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发生后,公众普遍对案件的结果持有悲观的态度,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因为未满十四周岁,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公众开始逐渐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这一修正案在制定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惩处问题。它及时回应了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以及社会公众的关切,为惩处手段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和关注,也展现了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决心和行动。它告诉我们,法律是有人情味的,它不会盲目地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道德情感来做出公正的裁决。同时,它也提醒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至关重要,我们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邯郸初中生被害案虽然令人痛心疾首,但它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积极应对和不断努力。我们相信,在法律的公正裁决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和控制。同时,我们也期待更多的人能够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问题,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作者:仟问律师事务所 施相传律师 王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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