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anwen / 来源: 2018-06-26 点击量:110
作者:李可可
单位: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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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债权申报、进行债权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破产管理人从事的基础工作,同时也是破产案件涉及的广大债权人最关注的事项。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审查确定了破产企业负债的数额、性质及法律效力后,才能为下一步制定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提供准确的依据,从而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体会,就破产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一、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范围应注意的问题
(一)可申报债权应满足的一般性条件
1、可申报的债权须为财产请求权。即申报人申报的债权必须有财产给付的内容,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标的不能申报。
2、可申报的债权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成立的债权。即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有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有可能是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是共益债务,应由破产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需要申报。
3、申报的债权须真实、合法。实践中,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有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或债权人为将来进入破产程序获得更多的清偿,可能会与某些关系密切的债权人或其他主体恶意串通,虚构不真实的债务,虚构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只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能申报,这也是管理人在审查债权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特殊情形的债权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以下几类特殊情形的债权也可以申报:
1、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2、保证人的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或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或将来的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得申报。
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4、委托合同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债权可以申报。
5、票据付款人的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由此产生的债权可以申报。
二、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债权申报通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申报债权期限。债权人需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破产管理人对接收的申报材料,应依法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实践中,法院会在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同时,下发债权申报通知,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同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尤其是自然人因不关注这些信息,不了解债权申报相关情况,不能按时申报债权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虽然《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破产管理人是否应再次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但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平处理债权债务的原则,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也应向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债权人寄送书面告知函,通知债权人按时申报。对于联系方式不明确的债权人,可在公司网站或省一级报纸上,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发布债权申报通知,以保证程序上的完整性。
(二)关于准备申报材料格式文本和编制债权表
破产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应将制作好的《债权申报表》、《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应提交的证据材料说明等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或其他通讯方式发送给债权人,要求债权人规范填写,便于登记。同时,还应要求债权人携带证据原件及复印件(至少两套)到破产管理人工作现场申报债权,便于破产管理人核实。
在接收债权人提供的材料后,破产管理人应按债权性质进行登记并编号,可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税收债权等进行分类登记,也可按金融机构债权、供应商债权、民间借贷债权等进行分类登记。同时,还应将相关材料归档,严格保管。此外,管理人应认真审查相关材料,避免债权人重复申报。
三、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目的在于确定申报人所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报人能否作为权利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债权是否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获得相应的财产分配。因此在审查债权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
对于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应由破产管理人对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结合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与债务人沟通核实,确定申报人所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笔者曾参与河南平顶山某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笔者在审查债权时发现,有9笔个人债权原属于债务人关联企业的债务,但是债务人、关联企业、债权人三方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个月内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该笔债务移转到债务人。该债务转移不合理的增加了破产企业的负债,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在债权审查中对该9笔债权依法未予确认。
(二)关于债权金额审查
对于债权金额的审查,应由债务人的财务人员根据账面记载金额,与申报人进行核对,出具对账函,必要时还可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询证函,来确定债权金额。
笔者在办理前述平顶山某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中,为确定债权金额,涉及债权金额的确认,一般要求债务人财务主管人员与债权人出具书面《对账函》,同时结合审计机构出具的《询证函》,对债权金额进行核实确认。
(三)关于银行债权人申报的罚息和复利审查
实践中,对银行债权人申报的罚息和复利债权是否确认,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罚息、复利因带有惩罚性质,目的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和支付利息,而破产企业实际上已经没有还款能力,再行计算复利和罚息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对该部分债权不予确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过程中,可以约定复利和罚息。且《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罚息和复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只要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有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是可以确认的。
笔者认为,如果银行债权人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符合人民银行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是计算到破产案件受理前,不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可以确认的债权。当然,破产管理人也可以同银行债权人协商,或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沟通,对银行债权人申报的罚息及复利决定是否全部不予确认或者部分不予确认。
在笔者参与处理的周口某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中,申报贷款复利和罚息的银行债权有30多笔,因银行计算复利是依据银行内部计算系统自动生成的,且大部分复利和罚息计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笔者与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经综合考虑建议对复利部分不予确认,在与银行债权人沟通之后,对复利部分债权不予确认。
(四)关于担保债权审查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担保财产范围内优先获得清偿。但是担保财产的设定不能违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担保债权的审查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申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担保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到相关法定部门办理了物权担保登记;
2、同一担保财产如存在多项担保权的,还应确定每项担保权设定的时间先后顺序,从而确定受偿顺序;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担保财产的价值;
5、担保权的受偿范围,担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调整为普通债权。
在笔者参与办理的平顶山某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中,某债权人申报的是有财产担保债权,经笔者认真查阅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发生在2016年6月15日,当时破产债务人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但是在破产受理前的3个月,该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时,破产债务人以土地、房产、存货、著作权为该笔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笔者据此提出建议并依法行使了撤销权。
(五)关于税收债权审查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税收债权可以申报,并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时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但税务机关往往在申报债权时,会将对债务人的罚款及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一并申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和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应不予确认为有效债权。
(六)关于涉诉债权审查
对于已经取得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提供人民法院就案件的生效证明,并进行确认。
对正在诉讼、仲裁尚未裁决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应暂不予确认,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生效后,破产管理人应依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决结果认定。对于前述债权暂未认定时,破产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给予其债权人临时表决权。
综上所述,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审查既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更考验着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忠实履职的执业态度。因此,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参与债权审查时,不仅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还应当熟练掌握《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以更好地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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